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17條 法規: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7條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數額由本會定之。依前項規定徵收之證書費及執照費,其徵收及支出應依預算程序辦理。政府機關設立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免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但應依規定辦理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