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8條 法規: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8條 既設電信線路通過請求人自己或他人之土地,致自己土地使用收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得請求該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免費遷移:一、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二、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