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4條 法規: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係指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所設置之管、線及其相關設備構成之線路系統。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信線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