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3條 法規: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3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各該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