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91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八章 附則 第91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