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