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