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條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