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72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七章 罰則 第72條 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