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5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 第一節 登記 第5條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