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4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