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7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 第一節 登記 第7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