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輸入 第19條 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證或相關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進口核准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進口核准證資料異動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