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依前條規定取得專用證號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證明:一、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抽查,發現器材管理情形…
- 第13條進口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低功率射頻器材或業餘無線電臺已取得審驗證明者,得憑審驗證明…
- 第14條適用貨物暫准通關相關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進口者,得免申請進口核准證,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暫准通關相關規…
- 第15條船舶或航空器自國外輸入時,其已裝置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但應依相關法令申請電臺執照。
- 第16條免簽證入境或持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之外國人,輸入供自用之行動衛星地球電臺,得免請領進口核准證。前項免簽證入…
- 第17條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緊急救災或具時效性災害演練等目的,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入境,通關申報輸入貨…
- 第19條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
- 第20條射頻器材免進口核准證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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