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之信號點碼,應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核配;變更時,亦同。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編碼,除信號點碼外,應於使用前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9-0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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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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