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營者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選號原則應包含附表基本選號原則;經營者列入選號原則之用戶號碼,應以拍賣或付費選號方式提供用戶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