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 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二、籌設…
- 第4條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之信號點碼,應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核配;變更時,亦同。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編碼…
- 第5條籌設者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表。二…
- 第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表。二、特許執照影本。三…
- 第7條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第8條主管機關受理電信事業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案件之審查與核配基準如附件。
- 第9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或自行終止其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業務實際使用之電信號碼為下…
- 第10條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提供用戶保留原使用電信號碼移轉至自己經營行動電…
- 第11條經營者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選…
- 第12條籌設者或經營者為新型態電信服務或新技術之研究、測試所需,得檢具實驗或研究等用途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
- 第13條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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