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7條 法規: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電信事業、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繳回其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主管機關經審酌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後,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