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0條 法規: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二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一節 編碼核配申請 第10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信號點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二、是否載明預計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介接點位置。三、信號方式是否符合第七號信號系統之規定。四、是否載明網路內部配置信號點碼交換機之連接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五、是否載明配置信號點碼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