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識別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識別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