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識別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二、是否載明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三、是否載明網路內部交換機之連接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四、是否載明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