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經營者及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就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實施計畫提報方式、提報期限、提報內容、實施年度、實施計畫期間及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方式等程序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同時申請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者,其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普及服務淨成本應扣除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已提報之淨成本。
主管機關得依不經濟地區之需求,於實施年度前一年三月一日前,公告指定既有經營者或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於特定村里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既有經營者或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將其納入前項年度實施計畫。
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及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
- 第12條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
- 第14條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
- 第15條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時,得自行選擇合法之經營者,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 第16條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