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及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得不提報實施計畫。
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比照前項辦理:
一、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接台灣學術網路。
二、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三、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接台灣學術網路或政府網際服務網。
四、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前二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書館、省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鎮市區立圖書館。
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比照前項辦理:
一、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接台灣學術網路。
二、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三、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接台灣學術網路或政府網際服務網。
四、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前二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書館、省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鎮市區立圖書館。
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時,得自行選擇合法之經營者,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