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2條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