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機構之組織與設立 第4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六、章程之變更程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