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電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共同設立並處理電信消費爭議之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信消費者 電信消費爭議 書面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