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第12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