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要求其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