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經營者應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與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共同成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
- 第8條經營者所使用之用戶號碼係以租用或借用方式取得者,得委託獲核配用戶號碼之經營者辦理前條所定事項。
- 第9條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
- 第10條經營者委託之管理者,應為已登記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公司,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其為公司組織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外國人…
- 第11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事項…
- 第13條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
- 第14條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十條規定之情事者,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經營者應解任之,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
- 第15條續任管理者未能順利產生時,經營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應變計畫辦理。
- 第16條經營者依本辦法所為之共同行為,應共同負責。
- 第17條集中式資料庫之服務品質應符合下列標準:一、全年至少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