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主管機關受理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後,應公告之,並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並核准後,公告其結果。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
- 第24條電信事業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但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免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前項應…
- 第25條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本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
- 第26條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應分攤比例及金額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其未…
- 第27條普及服務分攤者除應依前二條規定分攤普及服務費用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繳交呆帳準備金:一、依本辦法規定實施普及服務之第一個實施…
- 第28條依前條規定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超過上限值之次年起,暫停繳交;停止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低於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開始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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