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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依前條規定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超過上限值之次年起,暫停繳交;停止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低於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開始繳交。
前項上限值為第一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五,下限值為第一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二。
但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調整上下限。
某實施年度之呆帳準備金不足支付時,不足之金額視為下一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一部分,由普及服務分攤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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