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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依本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本辦法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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