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 第17條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
- 第18條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公告該實施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其實施計畫。各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前項實施計畫於…
- 第20條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實施年度次年五月一日前,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該實施年度之補助。語音通信…
- 第21條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
- 第22條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計算普及服務成本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普及服務淨成本應依全服務長期增支成本方式,計算可避免成本。二、…
- 第23條主管機關受理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後,應公告之,並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並核准後,公告其結果。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
- 第24條電信事業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但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免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前項應…
- 第25條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本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
- 第26條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應分攤比例及金額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其未…
- 第27條普及服務分攤者除應依前二條規定分攤普及服務費用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繳交呆帳準備金:一、依本辦法規定實施普及服務之第一個實施…
- 第28條依前條規定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超過上限值之次年起,暫停繳交;停止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低於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開始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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