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7條 法規: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調處會之組成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調處會(以下簡稱調處會),處理調處案。主管機關得視案件繁複程度,於前條學者專家名單內,另聘兩人協同調處,其職權與調處委員相同。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支付調處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