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將其列入學者專家名單:一、曾任法官或檢察官。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四、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第一項學者專家名單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不定期更新學者專家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