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8條 法規: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8條 電信事業應就第三條規定之情事,每年進行演練,並保存演練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