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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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