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8條 法規: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二章 開放及受理申請 第8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