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5條 法規: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二章 開放及受理申請 第5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開放申請無線電頻率之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量測結果有疑慮者,得於前條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但前條公告未訂申請截止日時,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