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6條 法規: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四章 應繳納之費用 第16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無息發還前項審查費:一、第四條公告訂有申請截止日,且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撤回申請案。二、有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第一項審查費及其利息,除前項情形外,申請人不得要求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