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登記執照影本。
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