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甲級電信工程人員;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乙級電信工程人員。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執照之電信工程業,其效期繼續至有效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