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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甲級電信工程人員;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乙級電信工程人員。
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執照之電信工程業,其效期繼續至有效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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