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
一、軍用與非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主管機關會商協調處理。
二、使用無線電頻率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指配之無線電頻率應獲保障。
三、無線電頻率測定發生爭議時,以主管機關鑑定為準。
四、合法無線電通信間發生不可避免干擾時,應由主管機關分別洽商有關使用者,調整其使用時間,或指配其他適宜之無線電頻率。
五、本國使用者與外國使用者間發生干擾時,無論其在國內或國外,均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六、干擾來源為國外者,主管機關應彙集有關資料,依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處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任何發射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者,均為干擾行為。
- 第23條使用者為防止及減少干擾,應注意並遵行下列事項: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二、選擇無線電設備發射位置,應特別注意避…
- 第24條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指配。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
-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一、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之使用設備收得可感知之非法使用無線電…
- 第26條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
- 第27條使用者申訴無線電頻率干擾,應先查明干擾來源,並檢具附件五無線電頻率干擾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軍用通信之干…
- 第29條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優先順序如下: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二、飛航安全之任務。三、災害防救之任務。四…
- 第30條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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