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業餘電臺之設備 第25條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