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四章 業餘電臺之設備

條文:
第24~25條(共 2 條)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輸出功率及工作頻率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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