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
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 第8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如下: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五…
- 第9條主管機關應於一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一年內公告新編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庫。前項題庫之考題數目,至少包含各等級業…
- 第10條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
- 第11條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
- 第12條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