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二、執照字號、資格級別。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本辦法第八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某一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者,得於最後科目及格日起一年內,提出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