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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項變更時,設置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為原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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