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微波電臺變更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或換裝發射機時,設置者應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變更設置地點者,亦同。前項電臺之發射機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者,設置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