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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及電臺執照:一、經主管機關廢止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
二、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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